性侵害防制辦法
第一條 新北市私立吉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為提供機構僱用之工作人員,應遵守機構之工作守則,包括不得對服務對象及其家屬、其他工作人員,有性侵害或有其他相關情事等之約定,並依「老人福利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機構僱用之工作人員、服務對象及家屬,不得對他人有性侵害或有其他相關情事等之約定。
第三條 本機構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
人登記資料,或要求應徵者應向警察機關申請刑事紀錄證明。
第四條 本機構設置工作場所性侵害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
窗口:黃秋雄 主任
專線0915-700-500電話(02)2903-1720
第五條 本機構訂立每年舉辦工作人員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一次,以實務性
課程為主,理論性課程為輔。
第六條 本機構訂立每兩年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辦一次住民及家
屬對性侵害之識別能力,自我保護訓練及演練。
第七條 機構聘用社工人員,以協助預防、察覺機構內疑似性侵害或相關事件。
並協助事件之評估及處遇工作。
第八條 本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第九條 本機構主管、工作人員,知悉有對象(工作人員.住民或家屬)疑似被性
侵害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113及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治中心:
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10號
TEL:02-89653359/FAX:02-89653549 ;
電子信箱:tpc598@ms.ntpc.gov.tw
通報/求助窗口:(02) 8965 3359分機2306;傳真(02)89653549
通報單傳真:(02)29693701/通報單確認請撥分機2306.
第十條 本機構處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過程,會妥予保密並維護疑似受害人之名譽及隱私權;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並會保密。
第十一條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3日內由召集人指派3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須於受理日起2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調查單位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第十二條 本機構遇有疑似性侵害事件,將參考下列處遇模式辦理:
(一) 本機構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應即
1. 內部通報-通報主任或護理師、社工人員,進行第一階段支持被害人及隔離疑似加害人,並清空無關人等,進行現場環境的完整,以利後續採證。
2. 外部通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主管機關新北市社會局。
(二) 本機構通報程序期間
1. 由社工啟動支持措施
1.1協助被害人衣裝完整,如被害人情緒穩定,可告知被害人及相關權益(驗傷.報警.暫時勿清洗)陪同轉至新北市署立雙和醫院。新北市署立雙和醫院有一站式服務可避免二次詢問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
1.2被害人情緒不穩定,詢問其可連絡之家屬,共同陪同轉至新北市署立雙和醫院。
2.本機構通報程序期間,內部單位應緊急會商,針對法律問題取得共識,並由負責人建立統一窗口對外發言。
(三) 本機構於事件發生初期,得視需要提供服務對象所需之相關輔導,於復原期間,得視案情與專家進行討論,並依其個別狀況進行個別或團體之輔導或治療,並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評估處遇或協調機構進行晤談提出調查報告。